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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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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精选文档)

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4篇

【篇一】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
  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参考资料: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XX延迟退休年龄规定最新消息,缴纳标准。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这意味着,一个近4000万的群体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争议不断的养老“双轨制”在制度上走向终结。
  《决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并轨后,不同性质单位和各类岗位的基础养老金将趋同,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与单位效益和个人绩效直接挂钩的职业年金上。”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表示,个人贡献的多少与将来的待遇产生关联,不再是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
  公务员要缴养老金了
  长期以来,“体制内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根据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如何调整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篇二】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国家公务员纪律制度

    一、确立国家公务员纪律的必要性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的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于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不同于其他机关、党派、团体的纪律规定,它具有自身的特点:
  1、实施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实施的客体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
  2、必须依法进行。即对国家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程度进行。
  3、纪律处分的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二、国家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
  1、政治方面
  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声誉。不得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等破坏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工作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以及在处理公务时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独断专行等不利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3、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以及知情不举、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等行为。
  (3)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廉政方面
  (1)国家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已奉公。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2)国家公务员必须爱惜公物,节约国家资财。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
  (3)国家公务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行为。
  5、保密方面
  国家公务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任何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6、外事活动方面
  国家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7、从事特殊职业的国家公务员,还应遵守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规范。
    三、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实施程序
  1、行政处分的种类
  (1)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公务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于级别为本人所任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在最低等级的,不宜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4)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实施行政处分的程序
  是在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行政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经过的步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1)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立案。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发现或受理检举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或案件管理范围,履行立案审批手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初步确认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才能立案,切忌捕风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时,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保证行政处分的合法及客观公正。
  (2)核实国家公务员违纪的事实。立案之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组织也对国家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切忌先入为主或者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其次,要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听取意见、分析与核实有关材料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和证言笔录,查清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应负的责任。第三,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决不能执法犯法。第四,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提出国家公务员的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应实事求是,切忌从个人的恩怨好恶出发或看领导的眼色行事。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既不夸大其辞,也不轻描淡写,为其开脱。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呈报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批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审批机关收到有关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材料后,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做出处分决定。在审批处分这项程序中,必须做到:
  a、事实清楚。即对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如果有关事实不清楚,要责成原呈报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派人调查。
  b、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
  c、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
  d、处理恰当。即对违反纪委的国家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纪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
  e、手续完备。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f、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由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四、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及批准权限
  1、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
  为了维护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的严肃性,尽快纠正违纪行为,端正机关作风,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必须有时限要求。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或受理检举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时,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推延。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处分国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又互制约的原则,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关系到国家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国家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
  (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惩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3)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国家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复核、申诉与解除处分
  1、复核与申诉
  (1)复核。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认真听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调查,包括调阅有关材料,听取原受理机关、申诉人以及其他国家公务员的意见,然后经过慎重研究,必要时,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允许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是维护国家公务员政党权益,保证行政处分公平得当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公务员要认真对待。处理复核与申诉问题,关键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经过复核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要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并负责赔偿或挽回因错误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
  (4)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解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若改正错误的,由原处分机关予以解除。
  (1)解除处分的期限。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单位而异的弊病,国家公务员制定规定中对于解除处分的期限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即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请;所在机关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处理机关作出决定。
  (3)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在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不仅很好地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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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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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概述

1、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三)从干部制度到公务员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不走西方的道路………………………………

(二)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三)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2章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剖析

一、中国公务员的制度的分析

(一)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决策过程分析…………………………………

二、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着不少弊端…………………………

三、中国建立法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三)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之构想

(一)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进一步缩小我国公务员实施范围………………………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3章 中国公务员制度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正在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社会乃至政府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有效的政府,必定是政府职能有限的政府,政府行为依法作为的政府,政府权力多中心配置的政府,政府决策高度民主的政府,政务信息高度透明的政府,自然也是拥有一个精明强干、士气高昂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

政府;

制度;

问题

第1章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1、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2、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有一个总的人事法规,而中国却一直没有,这很不利于人事管理的规范化。为此,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了。

3、从干部制度到公务员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经济上是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因此在政治上也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模式。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干部。由国家对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每个干部都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动和安排任用。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继承我国传统的干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在范围、特征、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点。 

第2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不走西方的道路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3、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

第2章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剖析

第1节 中国公务员的制度的分析

1、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国际角度来看,干部队伍笼统庞杂,根本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只能采取粗放的、僵硬的管理方式。特别是把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与从事一般社会职业的人员混为一谈,这就难以根据前者的特殊工作性质,提出明确的任职要求,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的效率与活力。

其次,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虽然干部队伍范围很广,但是管理权限却相当集中,这种矛盾的现象必然会导致管理中的问题。

如果组织部门对干部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实际上不但管不了,而且管不好。

最后,还有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所有干部都采用管理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强调思想工作,注重政治管理,没有考虑各类干部的具体工作性质、社会责任和职业特点, 造成“千军万马奔官来,百万雄师争挤独木桥”这样一种不良局面,非常不利于干部管理工作的开展。

又由于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因而用人缺乏法制,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表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

2、决策过程分析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决策的过程,可谓“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这并非是有林德布罗姆的渐进模式可依,只是在实践中形成了某种契合。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验、不断反馈和调整的过程。

渐进决策无疑具有很多的优点,它有利于避免因决策严重失误所产生的持久性结果。

然而,渐进决策也并非没有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保守主义的偏见,对旧有政策过于留恋,并受思维定式的左右,具有一定程度的惰性,且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资源。尽管形势的发展与当初的预期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总体来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起到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渐进决策是成功的。当然,缺陷总是有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公务员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惯性特征,具有旧有政策的诸多痕迹,并没有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而且推动速度过于缓慢。

第2节 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二十个年头。在这二十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越发显得成熟。但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1、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反腐倡廉,澄清吏治,为现代各国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标,亦是各国公民的殷切期望。

惩治和防范腐败,是一项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社会、教育等各种手段的系统工程。

2、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着不少弊端

首先,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
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

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其次,就是 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以上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

第3节 中国建立法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

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端,有利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2、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的关键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强制度约束,国家公务员制度正是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保障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培训、交流来提高素质;
通过义务、纪律、回避、申诉、控告促进廉洁奉公;
通过法制化的管理,防止人治现象。

3、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与活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正在越来越受到人重视。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社会乃至政府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有效的政府,必定是政府职能有效的政府。然而,而这一切,都有赖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因为有了高度发达的公务员制度,就可以从社会中吸收人才,并通过激励和培训,使人才在政府部门迅速成长。

因为,“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管理合同,有效政府的生命力都在与公务员的精明强干和积极主动”。

第4节 完善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之构想

1、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对中国现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构想。

2、进一步缩小我国公务员实施范围

我国目前纳入公务员体系的一些机构在某种意义上在NGO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根本不应该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笔者建议,我国公务员的实施范围仅仅应该界定为国家机关中的行政工作人员。这一可以减少了国家公务员数量,相应的就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支出,也就是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二可以消除“官本位”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三可以解放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思想,由于他们纳入公务员队伍,使得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醉心于权术,整天想着进入政府系统,放松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更是追求短期效益和大搞政绩工程。

3、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首先,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

然后,增强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 ;
其次,加大平时考核工作力度 ;
最后,完善规范年度考核办法 。

第3章 中国公务员制度小节

结论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考任制已在中国全面起步。老百姓对此无不拍手称快。他们说:“卷子总比条子好,赛马总比拍马强。”的确,从“伯乐相马”到“赛场比马”确是一种质的进步。到目前为止,通过考试进入国家政府机关的各类人员已超过万人。其中不仅有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一些司局一级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尽管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目前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但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多表现于技术和操作层面,随着执行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公务员制度的整体完善,相信那种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环境(囊状环境)一定会逐渐形成。

参考文献:

[1]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周敏凯.比较公务员制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张君峰,庄林冲.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徐银华.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苏廷林 当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9

[6]刘效敬、马继华:“从立法目的看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及缺陷”,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篇四】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国家公务员通常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一、国外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1、英国(文官)

文官包括的范围极大,上自政府各部的常务次官,下至政府机关中的清洁工,但不包括政务官、企业、事业部门的文职人员、地方自治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2、美国(政府雇员)

包括国家行政部门的所有职员,但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议员和国会雇佣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法官等也不属于公务员。

3、法国(公务员)

将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4、德国(联邦官员)

共分两类:一类是一般职公务员,其中绝大部分是职业文官;
一类是特别职公务员,即政务官员,如政府总理、部长等。

5、日本(公务员)

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两类。凡由中央机关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中央政府的机构中任职,由国库支付工资的,是国家公务员;
凡由地方自治体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地方自治体机关中任职,由地方财政支付工资的,是地方公务员。

通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小范围,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均为此类。

第二类是中范围,指中央政府系统中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韩国、泰国均属这一类型。

第三类是大范围,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除议员之外的国会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日本、法国属于这一类型。

2、我国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1、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定,即与国家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不是代表个人,也不是代表一个集团,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2、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执行国家公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科研活动、教育活动等;

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自行其是。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任命的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各级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对公务员制度加以规范的法规是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

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2、平等、公开原则 3、竞争择优原则 4、功绩制原则 5、政治中立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平等原则 3、竞争原则 4、择优原则

除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外,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具有其他一些原则,如法制原则、民主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实绩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稳定原则、物质保障原则等。

第二章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节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涵义、特点和法律规定形式

公民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 :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职责,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履行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1、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涵义

※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强制和约束,是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与义务的职务性 4、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均从法律上禁止公务员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和罢工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形式

法系:当代世界最主要的三大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1、大陆法系:法典形式,根据一般的法律准则制定普遍条例,以此去审理案件。代表国: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2、英美(普通法系):判例法形式,即根据以往案例的判决方式制定法律。代表国:英国、美国,还有巴基斯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这一法系。

与各法系相对应的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形式有:
1、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中,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基本原则都规定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中。

2、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在有关公务员制度的立法中,即没有公务员基本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法规,而是在各种法规中零散地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3、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是将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综合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将权利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的义务则专门规定。

第二节 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节 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收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务员的录用

第一节 考试录用的起源与发展

一、考试录用的起源

考试录用制度的发源地在中国。

中国最早的官吏录用考试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的汉朝。当时选用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z这是中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正规的官吏录用考试制度。在人事制度上实行“察举征辟”制。

“察举”是由地方政府定期向中央政府荐举人才,或依据皇帝诏令荐举,经过朝廷组织的文化考试,然后授予官职。分不同的科目,如贤良、方正、孝廉、明经、茂才、文学等。

贤良:才能、德行好。方正:正直。“贤良方正”,汉代选拔统治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文帝二年(前178)。《史记·孝文本纪》:汉文帝下诏云“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被举荐者对政治得失应直言极谏。如表现特别优秀,则授以官职。汉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非常设之制科。唐宋沿用,设“贤良方正科” 。

孝廉:汉武帝时设立的察举考试的一种科目,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孝廉是察举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

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明经: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於武帝时。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後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

茂才:又作茂材,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西汉时原作秀才,到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茂者,美也。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优秀人才。

《汉书》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里文臣武将缺乏,急须选拔新的人才,乃下诏令各州郡察举吏民中有“茂才异等”之士,举荐给朝廷。

开始察举茂才只是特举而非常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诏令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由特举变成了岁举常科,成为仅次于孝廉的一种察举科目。

文学:诗赋。

“征辟”即“征召”和“辟除”,前者指皇帝召请德高望重的名士入朝与政,后者指各级政府主管官员自辟僚属。

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
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考试方法:对策和射策。对策即现在的命题考试,所有考生回答同样的问题;
射策是抽签考试,考生的试题各不相同。

察举制是中国最早,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正规的官吏录用考试制度。

2、科举制的创立与完善(公元606年—公元1905年)

1、隋朝的科举情况

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建立后,广大中小地主的势力得到加强,要求做官参政的愿望也愈加强烈。科举制度不但能满足这种愿望,而且能更广泛地发掘、笼络人才,因此成为政府选拔官吏的方式之一 。隋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科举制创立,规定用定期统一考试的方法选取进士,此举标志着考试录用制度的正式诞生。

2、唐朝的科举情况

唐朝(公元618年——公元907年)科举制度开始系统和完善起来。

在政府各级学馆学习的生徒和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都可参加科举,此外还有现任官员参加的科考等。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稍后又开设了制举和武举。

3、宋朝的科举情况

宋朝(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发展。

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科、制科、词科、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

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省试、殿试通过以后,朝廷便立即授予考生官职。

4、元朝的科举情况

元朝(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蒙古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

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乡试、会试时蒙古人和西北各少数民族只考两场,而汉人则须考三场。御试时,虽然考生都考策问一道,但前两种人仅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必须在千字以上。在考试内容上,汉人的题目也比较难。

5、明朝的科举情况 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科举考试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考生通过县试和府试后称为童生,就可以参加进士科的正式考试,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

院试是国家科举正式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院试之后是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乡试取中的称举人,已经具备了做官的资格

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贡士还要参加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出榜分三甲,其中一甲赐进士及第,就是大家熟悉的状元、榜眼、探花。中了进士,功名就到了尽头。

6、清朝的科举情况

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科举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和考试程序。

在清朝,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二甲、三甲的进士殿试以后还要进行一次考试,叫朝考。

清朝科举考试中也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乾隆年间考试内容增加了诗赋,以后院试、乡试、会试都必须考诗,称为试帖诗。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历时长达1300年之久的科举制寿终正寝。

3、科举制西传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1854年英国文官制度。

四、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发展

1989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我国首次实施考试录用制度

1993年--《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初步建立了公共科目笔试题库

1994年--考试录用法规也已基本形成

2006年《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考试录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丰富了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考试录用

一、考试录用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择优、 公开、 平等、 竞争

三、考试录用的意义:

考试录用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录用考试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录用考试有利于抵制行政人员录用 上的不当之风

四、考试录用主管机关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机关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

5、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年满十八周岁;

(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具有良好的品行;

(e)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f)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g)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六、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 确定考察人选、公示、录用

7、考试方法

八、考试内容:申论二一题.doc

九、试用

第三节 公务员的其他录用方式

一、选举录用 二、委任录用 三、招聘录用 四、考核录用

第五章 公务员的考核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察、作出合理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我国现代考核制度的发展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干部考核实行的是严格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和清除奸细,在险恶的对敌斗争环境中纯洁革命干部队伍。

2、建国以后

干部考核实行鉴定制度,主要是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对干部前一时期的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一直没有形成定期化、标准化的干部考核制度。

3、1979年后

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着手,考核方法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组织是在党委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此后,我国干部考核工作逐渐走上正轨。

第二节 公务员考核的意义和原则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选拔功能 评价功能 激励功能 监控功能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所谓客观,是指实事求是地评价公务员,全面真实地鉴定公务员的工作。

所谓公正,是指对每一位公务员都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考核,不应受党派、民族、性别、出身、职务、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对被考核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客观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

(1)确定了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科学方法,使考核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通过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以保证行政首长正确行使考核权;

(3)规定了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

2、民主公开原则

是指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和国家公务员代表参加考核组织等形式,公开地对公务员进行考察,以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3、注意实绩原则

所谓实绩,指的是公务员实际完成的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以及从事创造性工作的成绩。

注重实绩原则即根据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决定其考核成绩,而不是以年资长短、亲疏远近、文凭高低等因素作为评价公务员的尺度,鼓励公务员凭自己的工作成绩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

第三节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1、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考察的具体项目的总和。中国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2、考核方法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四节 公务员考核的机构、程序和结果

一、考核机构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务院委托劳动人事部统一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

制定考核标准;

开展考核工作 ;

考核结果;

整理与反馈;

考核结果运用;

提出改进考核的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考核结果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4、考核结果的奖惩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公务员的纪律

第一节 公务员纪律的概念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根据纪律的不同内容,公务员纪律可以分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等。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惩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有过失并造成损失的公务员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的制度。

政治纪律:是指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工作纪律:(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廉政纪律:(1)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1)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3)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5)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一、公务员纪律与党的纪律

1、适用范围不同 党的纪律处分只适用于那些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行政处分适用于所有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

2、承办机构和查处方式不同 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由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受理。

3、处理手段不同 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公务员给予惩处的一种方法和制度;

行政处罚: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制裁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任何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制裁机关不同

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

3、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

由行政处分引起的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
由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处理的后果不同

行政处分除开除外,应分别不同处分种类,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
行政处罚一旦生效,除非行政处罚本身错误,否则不予更改。

5、制裁种类不同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务、责令停产停业等多种方式

三、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

1、性质不同

行政处分是对公务员轻微违法行为的制裁,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制裁;
刑事处罚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人的惩罚,属于刑事制裁。

2、处理机关不同

有权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3、制裁种类不同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不剥夺受处分者的人身自由;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限制和剥夺受罚人的人身自由。

4、制裁的后果不同

行政处分除开除外,受处分者不会丧失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大都丧失公务员资格。此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如果受处罚者在一定期限再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被加重处罚。行政处分执行完毕,公务员无论何时再受到行政处分,均不构成累犯。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件共有14项: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第二节 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件共有14项: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

9.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节 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种类

我国公务员的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

警告:这是对违纪公务员提出的一种训诫,意在引起违纪者注意和警惕。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和级别。这是最轻的一种处分形式。

记过:这是比警告严厉的处分形式。处分材料将被放入人事档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记大过:这是较记过严厉的处分形式。处分材料将被装入本人档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降级:这是降低行政级别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撤职:这是撤销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表明该公务员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受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开除:这是将公务员从行政机关中除名的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已不适合于继续在政府机关中担任公务员的情况。

第四节 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程序

我国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程序:
立案 调查 报送审批 结案 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违纪行为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止,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6个月。

我国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解除: 现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第五节 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解除

对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流程图:

由公务员本人按处分的时间和表现,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本人表现初核后,向市监察局写出解除处分申请

根据本人表现和所在单位意见进行审查,并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经研究,同意解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下达

解除处分决定,如不同意,告知公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八章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涵义和意义

公务员职务升降:是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原则、条件、方式以及实施程序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总称。包括职务晋升和降职两个方面的内容。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自身的德才表现,提高其职务与级别 。

公务员的职务降低: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量才适用的原则,将由于各 种原因不能胜任现职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的职务。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意义:

1.优化公务员的结构

2.实施对公务员的激励

3.提高人事管理的效能

4.稳定公务员队伍

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和条件

职务升降的原则:

功绩原则、法制原则、公开、民主平等、竞争

公务员升降的条件

一般条件 :包括业务条件、德才条件和身体条件

特殊条件 :即指担任某些特定职务所应具备的特别因素

我国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1. 学历、2.资历、3.考核成绩、4.身体状况

我国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3.其他原因。如机构调整,原单位撤销;
领导人员职数减少等。

第三节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方式与程序

公务员晋升的方式 :

根据选拔的方法:
委任晋升、考试晋升、招聘晋升、自荐晋升与推荐晋升等

根据晋升人员的来源:内部晋升与外部晋升 公务员降职的方式:

1.职务降低

2.薪金降低

注意:我国公务员的降职不具有惩罚的性质,是一种正常的人事管理措施。与行政处分里 的降级不同。

2、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一般程序 :提名 、评选 、批准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进行降职,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对其进行降职条件的认定。降职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两类,不能在法定条件外寻求其他理由

(2)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意见。降职意见中要清楚地陈述降职事实,降职后的安排意见,职位空缺后的补充等。

(3)由公务员主管领导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拟降职人员谈话。

(4)报任免机关审批,办理任免手续,如果公务员本人对降职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降职通知的三十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按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降职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涵义与意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

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手续,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行政职务,使其在一定岗位上担负某项工作。

国家公务员的免职:是指具有任免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免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免去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

程序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

纯性免职:是指以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公务员退职、退休等。

建立公务员任免制度的意义 :
有利于优化行政机构 有利于合理使用人才 有利于加强人事管理

第二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因事择人原则、3.一人一职原则

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

公务员任职的方式:
选任制 委任制

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是指公务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依法必须具备的资格和达到的要求。

第三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公务员的任职条件: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恢复工作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我国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章公务员的培训

第一节 公务员培训制度概述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行政职位的要求,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 务员进行的培养和训练。

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1.全员培训 2.规范化培训 3.分类分级培训 4.培训方式灵活多样

第二节 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与形式

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部内培训 部际培训 交流培训 工作培训 学校培训 选择培训

部内培训是由行政部门在其系统内部设置培训机构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我国政府各部所属的管理学院、培训中心的培训都是部内培训。这种培训按职业或专业组织实施,专业对口,针对性强,时间、人员都便于安排。

部际培训: 部际培训是由若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行的培训。这种培训一般按专业或层级进行。特点是跨部门对同一专业或同一层级的人员进行通用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便于人、才、物的集中投放使用。

交流培训是通过人员交流或学术交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人员的交流培训又称调任培训,是指通过在政府各行政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或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调任或借调,使公务员扩大知识面,增加阅历、增长才干,掌握在各种环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术交流,即通过各种学术交流、工作研讨;
就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某些课题或专门技能共同磋商、相互启迪,取长补短,从而达到提高公务员素质,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工作培训又称岗位培训,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的能力进行有意识的培训。它主要是通过行政首长或经验丰富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言传身教,使新公务员在行 政实践中积累知识,获得经验,增长才干。

学校培训又称委托培训,这是由公务员管理机构或政府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到政府的

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和进修。

选择培训:

选择培训是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自行选择专业和课程,进行学习和培训。选择培训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校的学习;
另一种的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脱产学习。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2条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培训包括:

1.初任培训: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2.资格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3.转任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4.在职轮训: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我国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有:
(1)政治理论 (2)政策法律知识 (3)行政管理知识 (4)专业知识

第三节 公务员培训的机构与内容

公务员培训的管理机构:是指各国政府设置的主管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研究培训方法,安排培训经费等。

我国公务员培训的主管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中的人事部门的培训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和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

公务员培训的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各种教学机构,包括各级行政学院、管理学院、培训中心和有关的普通高等院校。

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教育机构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培养高级公务员为主的国家行政学院和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二是培训中级公务员的若干地方行政学院;
三是国务院各部门的管理院校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

目前我国的干部培训机构主要有:

1、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天津市委党校、山东省 委党校??) 2、专业干部学校(中央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的干部学校以及国家行政学院、劳动人事、经济、农业、煤炭、教育等管理干部学院) 3、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班和培训班。

我国公务员的培训程序:

1.确定培训目标。即明确培训之后应该取得的成效,这些目标应该是可以测量的;

2.确定培训内容、类型和方法。培训内容包括基础能力、业务能力和素质能力等,培训类别包括职前培训、在职培训、晋升培训等,培训方法又分为传统培训方法和创新培训方法,前者包括讲座法、视听法、自我学习指导、仿真模拟、角色扮演、行为示范等,后者包括案例研究式、现场观摩、管理游戏、多媒体互动等。

3.制定控制措施。通过签到、汇报、检查、考试等方式实施对培训的监督。

4.决定评估方式。对不同的培训目标、内容、方法实施不同的评估方法。

第十一章公务员的交流

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意义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按照有关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或其他适当的目的,对公务员进行调动,或变更行政机关内公务员的职务关系,或将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将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以外任职的制度。

1.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

2.在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交流;

3.在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我国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交流的意义:

1.公务员交流有利于各个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人才,以利于人尽其才,事竟其功,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

2.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3.有利于政府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腐化;

4.可以为公务员解决生活问题,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5.有助于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促进相互协调和合作。

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转任 轮换 挂职锻炼 调任

第二节 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1.涵义

调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研究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

调任属外部交流形式

2.范围 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党群组织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轮换

1.涵义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轮换属内部交流形式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指的是行政执法人员、财务及人事主管人员和经济监督人员。

转任

1.涵义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平级调动。

转任属内部交流形式

2.特征 (1)转任的范围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

(2)转任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

(3)转任是平级调动。

3.转任的适用类型 (1)在行政机关内部调剂人员余缺;

(2)为合理适用人才进行职位调整;

(3)为解决公务员个人困难进行职位调整。

挂职锻炼

1.涵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 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2.对象 在职国家公务员

3.特点 (1)短期交流。(一到两年) (2)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

(3)内外混合交流。

(4)单向流动。(高层向低层流动)

调任

1.涵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挂职锻炼属内外混合交流形式 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2.特点

(1)短期交流(一到两年) (2)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 (3)内外混合交流 (4)单向流动(高层向低层流动)

第二节 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1.稳定性原则。2.合法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 4.合理性原则。5.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第十二章公务员的回避

第一节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与意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某种亲情关系不能秉公执法,甚至徇私枉法,而对其任职机关、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加以一定限制的各种规定的总和。

公务员回避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2.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公务员回避的原则:
1.依法回避原则 2.回避监督原则 3.主动回避原则

第三节 公务员回避的范围

我国公务员回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近姻亲关系

第四节 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职务回避又称“任职回避”,是指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个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若遇到所处理的公务涉及公务员本人或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利益,必须进行回避,本人不得参与,也不得施加影响。

地区回避:又称籍贯回避,即不允许一定层次的公务员在其原籍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职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离任回避:公务员离任是指公务员离退休、辞去公职或其他离开某一职位的情况。

离任回避是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的限制。

第十三章_公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一节 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对公务员在不同职位或岗位上的工作绩效所给予的劳动报酬。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工资构成、原则、水平、调整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总和。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功能

(1)保障职能(物质) (2)激励职能(物质、精神) (3)调节职能(工资是调节公务员行业、部门及地区分布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这是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是指公务员工资的确定,应以其工作职责和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公务员的年功积累贡献、受教育程度和地区环境因素,充分体现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非熟练劳动和熟练劳动的区别。

2.比较平衡原则:又称可比性原则,是指国家确定公务员工资时,必须参照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大致持平。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企业相当人员”是指职务层次、资历、学历等可比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各种人员,具体讲就是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定期增资原则:是指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4.物价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的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5.法律保障原则是指公务员的工资受国家法律保障,除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工资的模式:

1.固定金额等级薪金制

又称职位等级工资制,是依据事先分好的职等与薪级拉开档次确定出固定的金额,按照公务员的职等薪级对位发薪。

2.指数等级薪金制

即工资标准不规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只规定工资指数,工资的具体数额等于工资指数乘以当年的指数值。一定的指数值每年由政府根据物价和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动情况确定。

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基本工资部分 津贴部分

我国公务员工资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地区附加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岗位津贴

补贴 奖金

第三节 公务员的福利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指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在工资、奖金等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补助与帮助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务员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生育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务员保险制度的作用

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伤残保险 ;
失业保险

第十四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与退休制 度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的涵义与意义

(一)涵义

1.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或部分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1)辞去公职,同所在机关脱离职务关系,失去公务员身份。

(2)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现职,但仍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

包括两种情形:
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2.公务员辞职制度:是指关于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原则、程序及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辞职与自动离职、免职的区分

(二)特点

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辞职的主体受到一定限制。

3、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三)意义

(1)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系统的新陈代谢。

(2)有利于实现公务员个人择业的自由权与发展权。

第二节 公务员辞职的原因和条件

(一)原因

1.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 2.个人发展的原因 3.行为过失方面的原因 4.其他原因

(二)限制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通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有: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节 公务员辞职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基本程序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限:

(二)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变化。有两种情况:

(1)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的,其原有的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取而代之,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继续存在职务关系,只是内容有所变更而已。

(2)公务员辞去公务员身份,公务员不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也无需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辞职后的待遇和择业限制

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条件

第四节 公务员辞退的涵义与意义

一、 涵义

1.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或事实。

2.公务员辞退制度:是指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条件、程序、辞退后待遇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点

1.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

2.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

(三)意义

从国家机关的行政效能来看 有助于促使公务员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组合

从公务员的素质体现了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客观要求

第五节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一)公务员辞退原因:

政治方面;
能力方面;

纪律方面;
其他方面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限制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节 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公务员辞退程序

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辞退的建议由具有相关权限的机关(一般是人事部门)作出审核 ,任免机关作出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机关和被辞退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一次复议,两次申诉机会。

1.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复议。

2.如对复议仍不服,可以向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对监察机关的决定仍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这是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如公务员本人对辞退处理结果不服:

(二)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灭 2、辞退后的待遇 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

第十五章 公务员的退休

第一节 公务员退休的涵义与意义

(一)涵义

1.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公务员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安度晚年。

2.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关于公务员退休条件、方式、程序、待遇及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是对公务员的一种保障制度。

(二)意义

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的权利保障,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促进人员更新,保护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节 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一)退休条件

退休条件是指公务员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

(二)我国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提供雇员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不同制度设计等 目的在于尊重和保护公务员的个人权益

第三节 公务员退休的方式和审批

(一)方式

(二)我国公务员退休的方式

1、强制退休 2、残废退休 3、自愿退休 4、延时退休 5、残废退休

(三)退休后的待遇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的,退休后予以继续保留,如公费医疗、住房补贴、物价补贴等。

另一部分为退休人员增设的,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补助费等。其他待遇

第十六章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第一节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涵义与 意义

(一)涵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于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有关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

(二)特点

(三)意义

1、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民主机制。

第二节 公务员申诉制度

(一)公务员申诉事项的范围

处分、免职 、辞退或取消录用

我国公务员的申诉范围

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定期考核为不称职 其他情形

(一)原则 时效原则: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切违法不当处理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的原则 机关负责举证原则 申诉不加重处理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涵义

1.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法律行为。

2.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控告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及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总称。

(二)特点 1.控告主体的特定性 2.控告目的的特定性 3.控告客体的特定性

(三)意义

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

人员的行为,规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 有利于促使实现民主行政 我国公务员控告的范围:

行政机关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提出控告;
受理审查;
受理控告;
立案;

调查;
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处理决定;

公务员仲裁制度:是指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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